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  规章制度

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04-03浏览次数:256

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业(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菜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帐记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指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餐饮业食品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行为进行监督,支持和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开展餐饮业食品采购和进货验收的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根据本规定要求,建立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帐记录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索证、验收以及台帐记录等工作。台帐存放应方便检验。负责食品索证、验收和台帐记录的人员应掌握餐饮业常用食品安全法规规定、食品卫生基本知识和感官鉴别常识。

第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实施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制度的食品种类包括:

(一)食品(食用油及食品原料);

(二)食用农产品;

(三)食品添加剂;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索证项目。

第六条   餐饮业经营者在采购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产品时,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并留存备查。

采购前应按以下要求对产品进行查验:

(一) 产品一般卫生状况、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应查验食品是否有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由符合法规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采购。

(三) 采购生猪肉应查验是否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并查验检疫合格证明;采购其他肉类也应查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采购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

第七条 从固定的供货商或供货基地采购食品的,应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供货商或供货基地应签定采购供货合同并保证食品卫生质量。

第八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实施进货验收和台帐记录制度,在食品入库或使用前查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进行台帐记录。

台帐应如实记录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从固定的供货基地或供货商采购食品并签订采购供应合同的,应留存每笔供货清单,可不再重新登记台帐。

与食品索证有关的资料应按产品品种、进货时间的先后次序有序整理,妥善保存备查。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