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每年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卫生监督机构颁发的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的基本要求.
三、凡有(1)痢疾、(2)伤寒、(3)病毒性肝炎、(4)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5)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直接入口的工作且应及时调离.
四、食品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疾病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六、食品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