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食堂是学院提供饮食服务的场所,是学院和谐校园建设,维护校园稳定的重要阵地。为进一步加强学生食堂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服务,逐步提高学院饮食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深化后勤改革,适应学院建设高水平技能型人才需要,按照“后勤服务质量”建设的要求,结合学生食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学院所有学生食堂及教工和学生共用食堂。
第三条 学院按照事业发展及学生就餐需求对两校区学生食堂进行统一规划与建设,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中国高校标准化食堂评估指标体系》等国家法律法规及餐饮行业规范实施。特别是食堂生均面积、就餐座位数应符合规定要求,并满足不同层次伙食的需要。
第四条 学校按照《关于加强学生食堂管理,维护高校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04〕6号)、《教育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等国家、省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落实对学生食堂的各项政策。
第五条 遵从教育规律,坚持公益性,学生食堂实行保本或微利经营。食堂主体基本建设、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学校承担,餐饮具、维修所需经费从封闭资金中解决。
第六条 学生食堂实行全成本核算。学校对学生食堂实行零租金租赁,水、电、气价格按居民使用价格执行,特殊时期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食堂管理
第七条 学院餐饮中心对学生食堂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饮食部门自我管理、学生参与民主管理、主管领导代表学校监督管理、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食堂的管理与经营工作。实行"服务师生,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目标管理"的经营方针。餐饮中心的经营活动接受学院纪监部门及全院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八条 餐饮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食堂的经营服务、物资采购、卫生管理、成本核算、人员聘任与管理等事务。
第九条 餐饮中心代表学院对食堂工作进行规划与监督管理,按照学院的要求,加强卫生、防疫的宣传指导,组织饮食卫生的专项培训,通过日常检查、师生对伙食满意度测评等方式,了解食堂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应积极配合市药监监督部门及后勤卫生所对食堂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落实各项整改意见,保证食堂管理工作科学化,服务工作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