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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发布时间:2014-04-03浏览次数:178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严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本单位自行检查出有问题的食品和行政监督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停止销售。

二、不合格食品包括:

1、有毒、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

4、超过保质期和保存期的;

5、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6、掺杂、掺假、以假弃真、以次充好的;

7、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8、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9、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三、经检测确定为上述不合格的食品应在本餐厅食品质量信息公示栏内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购货者持发票和不合格食品到本店(场)进行退货。

四、被确定为不合格食品并退市后,进行分类登记,经营者应当在24小时内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